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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360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王福臣、李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王福臣,李延生,全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4民初3604之一号原告王桂云女,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五常市。被告王福臣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告李延生男,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告全淑珍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云与被告王福臣、李延生、全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云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李延生将欠款一次性付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云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王桂云负担。审判员  李文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国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