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郝伟与赵志超、王文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伟,赵志超,王文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郝伟,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志超,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景,男,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30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志超、王文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261.2万元,现本案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郝伟与赵志超、王文景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