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587号原告:肖某,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被告:聂某,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原告肖某与被告聂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肖某以和被告聂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聂某离婚一案,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聂国昭二○一七年六月五书记员 林云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