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潘品莲与潘明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品莲,潘明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1384号原告潘品莲,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被告潘明录,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品莲与被告潘明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品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品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品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潘品莲负担。审判员 石金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韦瑞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