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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恒丰面粉销售处与于德宝、高立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恒丰面粉销售处,于德宝,高立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682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恒丰面粉销售处。法定代表人黄金山,经理被执行人于德宝,男,住梅河口抚民镇。被执行人高立芝,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07)梅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德宝、高立芝与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恒丰面粉销售处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对于于德宝、高立芝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于德宝、高立芝无可供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字15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隋亚红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陶铸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