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4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孔亮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4809号罪犯孔亮,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丽青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认定孔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4)洪刑执字第6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孔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未退赃款。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孔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未退赃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