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836号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祥园道160号105-3。法定代表人:刘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市胜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纯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维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