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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3221南通金华府服饰有限公司与郭振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华府服饰有限公司,郭振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3221号原告:南通金华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林梓镇)蒋殿村。被告:郭振湘,男,住福建省福州市福马路永升城市。原告南通金华府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振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金华府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府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华府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振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南通金华府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海刚人民陪审员  肖培培人民陪审员  张远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