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亚民与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民,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479号原告:李亚民,男,1955年9月1日生,满族,住柳河县驼腰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景时,理事长。原告李亚民诉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民以和被告正在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原告李亚民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亚民负担。审判员 鲁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