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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亚民与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民,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479号原告:李亚民,男,1955年9月1日生,满族,住柳河县驼腰岭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宋景时,理事长。原告李亚民诉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民以和被告正在协商解决此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梅河口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原告李亚民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缓交),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亚民负担。审判员  鲁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白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