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玉兰与焦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玉兰,焦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142号申请人高玉兰,女,196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申请人焦玲,女,1968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申请人高玉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焦玲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担保人窦金锁以自己的位于榆次区体育街东段北侧房产(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焦玲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二、查封担保人窦金锁位于榆次区体育街东段北侧房产(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