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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等与刘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1530号原告:刘某1,男,194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住。原告:刘某2,女,194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住。被告:刘某3,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住。被告:刘某4,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住。被告:刘某5,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住。被告:刘某6,男,成年,汉族,阳谷县七级镇前刘村居民,住,系原告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刘某2诉被告刘长涛、刘某4、刘某5、刘某6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1、刘某2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1、刘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负担。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布乃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