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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书与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书,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27号原告:刘玉书。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邸卫东。原告刘玉书与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被告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付经济补偿金144000.00元;2、依法裁决被告给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加班工资等计500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5年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在被告的公共卫生管理处从事清扫工作,2016年9月1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给申请人加班加点工资,也未享受任何福利待遇,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依照法律规定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委员会以原告所申请的主体不合格为由不予受理,为此,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玉书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玉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