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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成都圣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蒲江县妙乐冬枣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圣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蒲江县妙乐冬枣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圣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邓建方,总经理被执行人蒲江县妙乐冬枣专业合作社。住法定代理人:张贤勋,社长。本院在执行成都圣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蒲江县妙乐冬枣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土地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现金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成都圣火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1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庆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林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