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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王时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王时金,XX晨,王某,考西善,刘雪芹,王玉峰,金乡县远志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中区吴泰闸路***号。负责人:赵善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亮,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时金,男,1972年5月6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晨,女,199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XX晨、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时金,男,1972年5月6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系XX晨、王某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考西善,男,194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芹,女,194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峰,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明县。原审被告:王玉峰,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审被告:金乡县远志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西外环105国道西侧原山禄国际大蒜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硕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庆旋,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金乡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时金、XX晨、王某、考西善、刘雪芹以及原审被告王玉峰、金乡县远志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赵洪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