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民初16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海峰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陈新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峰,陈新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16392号原告许海峰,男,1987年9月6日出生。被告陈新华,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北京地产大厦12A。负责人杨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宗山,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峰诉被告陈新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二百二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一百一十四元,余款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审 判 长 吴海涛人民陪审员 张丹茹人民陪审员 王淑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