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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郎太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郎太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杰,男,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包卿,男,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执行人郎太厚,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本院在执行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郎太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42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郎太厚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6.60982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财产、车辆、房产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清执字第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甲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刘庆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