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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借款X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X万元;二、本次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松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