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寸仙、刘文虎、刘利平与被执行人弥渡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寸仙,刘文虎,刘利平,弥渡县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刘寸仙,女,195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刘文虎,男,1981年2月9日生,汉族,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刘利平,女,197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弥渡县。被执行人:弥渡县中医院。地址弥渡县弥城镇东顺城街36号。负责人:郑中宏,系该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寸仙、刘文虎、刘利平与被执行人弥渡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寸仙、刘文虎、刘利平于2017年6月5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告弥渡县中医院赔偿原告刘寸仙、刘文虎、刘利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合计39826元(限期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9190元,由原告刘寸仙、刘文虎、刘利平承担8271元(已交),由被告弥渡县中医院承担919元(限期同上)。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刘寸仙、刘文虎、刘利平的赔偿款39826元及案件受理费919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2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新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