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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慧达制罐厂与苍南县兴旺乳胶涂料粘胶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慧达制罐厂,苍南县兴旺乳胶涂料粘胶厂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3330号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慧达制罐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夏庄村枉土夅组。经营者:杭培中,男,汉族,1962年11月18日生,江苏省无锡市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苍南县兴旺乳胶涂料粘胶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金乡镇金灵路***号。负责人:章道钱,男,汉族,1958年2月6日生,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慧达制罐厂诉被告苍南县兴旺乳胶涂料粘胶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慧达制罐厂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苍南县兴旺乳胶涂料粘胶厂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兴旺乳胶涂料粘胶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苍南县兴旺乳胶涂料粘胶厂撤回对被告苍南县兴旺乳胶涂料粘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漕桥慧达制罐厂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审判员  曹利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