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包白乙拉与达林台、达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白乙拉,达林台,达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142号原告:包白乙拉,男,1962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达林台,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达来,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白乙拉诉被告达林台、达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白乙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白乙拉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白乙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哈达负担。审 判 员 永 胜审 判 员 包丰华人民陪审员 曲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福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