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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张亮与李长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李长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029号原告:张亮,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长江,男,1982年10月27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亮诉被李长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以事故车辆投保保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亮负担。审判员  汪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