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李洪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李洪影,牛万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5906-4。主要负责人:陶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洪影,女,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牛万衡,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出的(2017)皖0103执1558号裁定,查封了李洪影、牛万衡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洪影、牛万衡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