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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张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732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张丽红,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鑫与被执行人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2017)津0110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鑫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17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王远宝代理审判员  刘书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瑞晗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