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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朱子华与孙百虎、孙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子华,孙百虎,孙百龙,刘考聚,刘学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301号之一原告朱子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飞泰纺织有限公司经理,住莘县。被告孙百虎,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莘县。被告孙百龙,男,汉族,1981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莘县。被告刘考聚,男,汉族,1983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莘县。被告刘学磊,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子华与被告孙百虎、孙百龙、刘考聚、刘学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财产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孙百虎、孙百龙、刘考聚、刘学磊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士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辛登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