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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左旗锦瑞商务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锦瑞商务酒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138号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南口路西。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职务:董事长。被告土默特左旗锦瑞商务酒店。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路西原教育局底楼。法定代表人冀瑞。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左旗锦瑞商务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康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