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64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庆联建材有限公司,沂源傲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韦其昌,刘奉英,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64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05号。被执行人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历山路37号。被执行人淄博庆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古泉村。被执行人沂源傲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西河北村。被执行人韦其昌,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奉英,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刘杰,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沂源和兴源商贸有限公司、淄博庆联建材有限公司、沂源傲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韦其昌、刘奉英、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杰于2010年10月9日以140万元的价格从淄博一致拍卖有限公司拍的原沂源县玉合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沂源县南麻镇埠下路中段南侧的房产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杰(身份证号)购买的原沂源县玉合实业公司所有的位于沂源县县城埠下路中段南侧的房产一宗(产权证号:1612,①幢号:001号、房号:101、面积:202平方米;②幢号:002号、房号:101、面积:25.69平方米;幢号:③幢号:003号、房号:101、面积:791.37平方米、房号:201、面积:791.37平方米;④幢号:004号、房号:101、面积:215.84平方米、房号:201、面积:215.84平方米;⑤幢号:005号、房号:101、面积:59.23平方米;⑥幢号:006号、房号:101、面积:47.46平方米;⑦幢号:007号、房号:101、面积:215.56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