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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与腾瑞华、安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腾瑞华,安国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46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红庙子镇西水地村。主要负责人:郑子文,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东,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军,该行职工。被告:腾瑞华,女,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赤峰市。被告:安国峰,男,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与被告腾瑞华、安国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水地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74元,减半收取17137元,邮寄费6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719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宁宁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仲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