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747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本院在执行武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3民初3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存款207265元及执行完毕时的利息,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