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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小荣、郭一贤、郭雪娥、郭一慧与崔洪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荣,郭一贤,郭雪娥,郭一慧,崔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小荣,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一贤,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雪娥,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一慧,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洪福,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小荣、郭一贤、郭雪娥、郭一慧与被执行人崔洪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洪福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崔洪福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洪福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对被执行人崔洪福所有的金色KOPO手机一部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洪福的KOPO手机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石旭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郝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