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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平与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697号原告:李平,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现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光福,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林州建筑总部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红,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平与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平于2017年6月5日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回对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70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李平承担。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