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金锻与福建蓝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锻,福建蓝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801号原告:李金锻,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贞,泉州闽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蓝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99013007G。法定代表人:蔡水兴,任公司总经理。原告李金锻与被告福建蓝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金锻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金锻以福建蓝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返还其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金锻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李金锻负担。审判员 吴瑜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秋华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