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军民路2号。被执行人:唐某,女,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8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永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