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盈初与廖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盈初,廖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李盈初,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昌喜,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盈初与廖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廖昌喜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廖昌喜暂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