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祝黎明、谢娜与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黎明,谢娜,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2民初1696号原告:祝黎明,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原告:谢娜,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双洛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驰,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明台路。法定代表人:杜文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赛马镇。该公司职员。原告祝黎明、谢娜与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黎明、谢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驰,被告德成置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黎明、谢娜向本院在本诉中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祝黎明、谢娜与德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2、德成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祝黎明、谢娜交付房屋;3、德成置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协助祝黎明、谢娜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7日,祝黎明、谢娜与德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祝黎明、谢娜履行了合同义务,德成置业公司因自身原因至今没有交付房屋、没有协助我方办理房屋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现已超过约定期限。我方多次催促德成置业公司,其仍然不履行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德成置业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实。没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属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1没有异议,请求2、3因房屋还在建设中,我方尊重法庭的裁判,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系相关部门职责,我方愿全力协助。原告在本诉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原告祝黎明、谢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德成置业公司收款收据,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有效及支付购房款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7日,祝黎明、谢娜与德成置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一、德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四川省三台县北坝镇涪滨路的“时代外滩”楼盘尚未建成的房屋(2栋2单元32**号)销售给买受人祝黎明、谢娜,该房用途为居住,预测建筑面积62.1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48.41平方米。二、房屋总价款:人民币264720元。三、付款方式: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0%,客户于2015年3月27日已付79720元,其余价款185000元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祝黎明、谢娜已付购房款79720元,目前办理的公积金贷款银行方面也进行了放款。本院认为,祝黎明、谢娜与德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祝黎明、谢娜依约支付购房款79720元,德成置业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地、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故本院对祝黎明、谢娜请求德成置业公司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鉴于本案涉案房屋尚未竣工,故德成置业公司应当在该房屋经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交付祝黎明、谢娜使用,并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双方约定,该购房款支付方式为按揭贷款支付,双方应依约完善按揭贷款手续,各自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性质及涉案房屋建设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原告诉请中现无法实际履行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祝黎明、谢娜与被告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二、三台县德成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涉案房屋建设工程经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祝黎明、谢娜使用,并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驳回祝黎明、谢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前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