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4727号原告:王某,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王某与被告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东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该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未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东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传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