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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惠霞与戎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惠霞,戎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何惠霞,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建安公司退休职工,住西安市。被执行人:戎诚,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热电厂退休职工,住灞桥区。本院在执行何惠霞与戎诚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戎诚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电厂西路中段第二福利区12号楼4层20401号房屋予以查封,将其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33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何惠霞。经查,被执行人戎诚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惠霞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