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熊三容与李晓鹤、陈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三容,李晓鹤,陈鹏,周爱英,姜桥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732号原告:熊三容,女,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鄂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茂俊,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晓鹤,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陈鹏,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周爱英,女,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被告:姜桥梁,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三容被告李晓鹤、陈鹏、周爱英、姜桥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熊三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晓鹤、陈鹏、周爱英、姜桥梁的起诉。本院认为,熊三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三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68元,减半收取2384元,由熊三容负担。审判员 :周亚敏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霍贝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