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03执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生、胡蕙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生,胡蕙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生,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胡蕙芬,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王文生申请胡蕙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蕙芬应支付申请人王文生案款181950.0元,承担执行费2629.25元。现因被执行人胡蕙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12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