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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南方与被告赵壮、闫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楠方,赵壮,闫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589号原告:陈楠方,男,2001年10月02日出生,北安市。法定代理人陈粲(系陈楠方的父亲),1973年8月8日生,北安市。被告:赵壮,男,2001年1月4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理人王鸿灵(系赵壮的母亲),女,1970年3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闫斌,男,2002年8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理人闫世全(系闫斌的父亲),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楠方与被告赵壮、闫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楠方撤回起诉。审判员 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忠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