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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侯阳易与李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阳易,李啸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9号原告:侯阳易,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郭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啸晨,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侯阳易诉被告李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阳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侯阳易承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人民陪审员  刘世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万又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