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侯阳易与李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阳易,李啸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9号原告:侯阳易,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郭建,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李啸晨,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侯阳易诉被告李啸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阳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侯阳易承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人民陪审员 刘世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万又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