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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3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兰长利、兰烈申请执行曾大富、陈航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3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利,兰烈,曾大富,陈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兰长利,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兰烈,男,1975年2月6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曾大富,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陈航,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达州市万源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长利、兰烈与被执行人曾大富、陈航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028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