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3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兰长利、兰烈申请执行曾大富、陈航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执35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长利,兰烈,曾大富,陈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3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兰长利,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申请执行人:兰烈,男,1975年2月6日出生,隆昌县人,住隆昌县。被执行人:曾大富,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陈航,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达州市万源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长利、兰烈与被执行人曾大富、陈航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人撤回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028执3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一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