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8年4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已付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案件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查,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销,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韩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