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01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欧泽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01刑初633号公诉机关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泽贵,男,汉族,1990年8月15日生于贵州省金沙县,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温宿县。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7)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泽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泽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欧泽贵在自己家中喝白酒150克左右,次日凌晨0时20分许,被告人欧泽贵驾驶×××号车在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由西向东往柯柯牙捷达市场方向行驶,途径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朝阳街十字时,碰撞道路中间交警指挥站台,致使交警指挥台碰撞张红军驾驶的×××号车、廖洋驾驶的×××号车及艾合旦木·麦麦提驾驶×××号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被告人欧泽贵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确认被告人欧泽贵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欧泽贵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泽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物证采集清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泽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欧泽贵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可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事故相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了维护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泽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