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毕仕波与于臣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仕波,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毕仕波,男。被执行人:于臣,男。申请执行人毕仕波与被执行人于臣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03)庄民合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7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040元、执行费119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及股权信息,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