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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12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孙希平与高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希平,高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12民初677号原告孙希平,男,195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曦,男,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高俊,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西湖区。原告孙希平与被告高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高俊的有效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拒绝垫付公告费以公告方式送达,致使本案因无法送达,不能依法进行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晓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