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罗伟诉被告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070号原告:罗伟,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曹平,男,汉族,1954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原告罗伟诉被告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伟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