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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蔡文博与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博,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420号原告:蔡文博,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倩,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曹楼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74950486D。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初中,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文博与被告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文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倩、被告永城市鹏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文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共计95000元并承担原告购房款的利息损失和违约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3年1月27日与被告签订关于太丘·世纪城38号楼4单元2层201号房屋的《购房协议》,原告分别于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4日、2013年6月11日交付被告购房款95000元整,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于约定交房时间要求被告交房,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购房协议》第六条中约定“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开发建设的房屋没有任何建设及产权手续,《购房协议》应为无效合同。被告辩称:1.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被告开发的房屋是在合法的情况施工,不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情形;2.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交房前十五日交清房款,然后被告才有交房义务,合同履行有先后之分,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4.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是新农村社区,是新农村建设永城试点工程之一,目前全市有60个新农村开发项目,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涉及金额上百亿,如果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必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企业信息两张,证明被告主体适格;2.户口本复印件两张,证明此涉案房屋手续不可对外出售,原告不在此社区的管辖范围之内,所以双方所签买卖协议无效;3.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合同约定被告交房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原告之母一直在找村、乡两级政府协调让被告交房,直至目前此房屋一直在持续建设中,不具备交房的条件;4.收据三张,证明原告及其弟弟蔡文强共向被告交付房款190000元。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2.永城市地矿局永地矿【2011】38号文件一份;3.永城市人民政府国永政土【2012】6号文件一份;4.太政【2012】20号太丘镇人民政府文件一份;5、中共太丘镇委员会太文【2012】12号文件一份,证据2-5证明太丘镇中心社区(幸福新区项目),计划安置人口9000人,该社区是面向太丘镇的新农村社区建设项目;6.2012年5月26日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太丘镇中心社区(幸福新区)的用地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该社区的用地已进行实测勘验,该项目也是永城市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试点,取得了合法的用地手续;7.永城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永规委【2013】03号文件一份;8.永城市国土资源局永国土资【2012】92号文件一份;9.合同编号为GF-2000-0203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一份;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一份;证据7-10证明被告承建的工程取得了合法建设手续,且工程在原、被告约定的交房日期前已经进行竣工验收。本院认为,本案系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文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