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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运连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运连,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运连,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法定代表人魏敏,局长。再审申请人陈运连因诉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行终字第2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运连申请再审称: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没有对陈运连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立案和移交,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北京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陈运连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于2014年8月7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有陈运连的询问笔录,证人谢某的询问笔录,邵阳市驻京维稳办的工作说明等证据证明,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陈运连作出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训诫不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陈运连违法行为的信息无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并不能否定其违法行为的存在。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陈运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运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帅审判员 潘 兵审判员 王 慧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粟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