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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芝李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李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02号原告陈芝,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铁英,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健,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诉被告李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00元,减半收取14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