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芝李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李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02号原告陈芝,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李铁英,榆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健,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诉被告李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8.00元,减半收取14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勋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人民陪审员 蒙志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