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诉周自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周自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被执行人周自元。上列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暮云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自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320780.89元,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5164元,保全费4020元,执行费4711元,以上共计334675.8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自元的银行存款334675.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兴 来自: